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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在妻子名下法院能查封吗
释义
    房产在妻子名下法院能否查封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妻子名下的房屋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与案件有关的,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该房产的;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该房产又是夫妻另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的,不得查封。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一方对执行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通过离婚方式逃避债务的做法,处理共同财产时,债务人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对共同债务部分,要么根本不作处理,要么由债务人承担,或按比例分担。对于上述做法的效力,有三种观点:
    1、是直接否认法律文书对抗债权的效力,继续对财产予以执行;
    2、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判决撤销生效法律文书;
    3、对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并分配财产的,应当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财产分割部分进行再审,撤销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
    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百一十一条
    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
    (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八条
    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为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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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3: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