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兼并主要形式有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承担债务式是指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控股式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