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常表现在以下方面: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一、班主任可以让学生停课吗 班主任不可以私自让学生停课。根据相关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教师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无随意停课的权利。随意停课属于变相体罚的一种,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应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构成要件? 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构成要件为: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招收为公务员、学生;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招收公务员、学生的管理制度;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上课违法吗? 学生上课并不是违法行为,按时上课是学生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当履行的义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