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城管综合执法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产物,是依法治市的重要标志。城管的产生与发展,紧随着依法治国的步伐。推行综合执法是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发展趋势,是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制度,是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基础建立的城管制度,其意义不仅仅在于处罚权行使主体的改变,更重要的是打破了“部门专权”,使得“内部循环”无法继续,为行政权力的分工与协调改革探路,在一定程度上为行政体制和大部门制改革提供了试验样本。城管制度发展迅速,说明该制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体现了行政体制改革方向。 法律依据: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