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房可以买卖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有购房合同的房子也可以交易,但是会带来以下风险:一、难以确定卖方是否有权出售该套房屋,如果卖方无权处理该套房屋,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可能因此无效。第二交易存在较大变数,在签订买卖合同到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卖方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选择解约,比如,房屋价格上涨后卖方反悔,单方面提价,不配合过户。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卖方执意违约,买房人无法依据双方间的买卖合同而强制要求卖方履行过户手续,往往最终仅能依据合同追回已付购房款项。第三卖方以不正当手段,将房屋以更高价格转卖给第三人,造成两个买家之间房屋权属的争议。四、因开发商的原因,卖方迟迟不能取得产权证书,造成买房人无法办理过户也就无法享有对房屋的处分权。五、无法明确房屋土地性质,土地性质一般为出让土地,但是,如果是划拨土地的话,上市交易需要交纳一部分土地出让金,这也会产生一定的合同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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