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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
释义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范文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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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