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 |
释义 |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二、辩护人辩护意见范文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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