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医疗卫生工作单位专职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人员给予医疗卫生津贴。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 二、 发放办法 凡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享受一种津贴,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 发放上述津贴的标准,除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按月发给外,其余人员均按实际接触天数发给(参加手术人员按次数给)。 专职人员调离本岗位后,应即取消其津贴。 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填报名册,报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实习、进修和协作的职工,其医疗卫生津贴由原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