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待费包括: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招待费的计算方法: 1、纳税调增金额=业务招待费账面列支金额-可税前扣除金额; 2、可税前扣除金额=min(收入合计乘以0.5%,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额乘以60%); 3、收入合计=营业收入合计+视同销售收入; 4、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综上所述,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不允许税前扣除。 【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五条 管理费用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包括由纳税人统一负担的总部(公司)经费、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社会保障性缴款、劳动保护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开办费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含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坏帐损失、印花税等税金、消防费、排污费、绿化费、外事费和法律、财务、资料处理及会计事务方面的成本(咨询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商标注册费等),以及向总机构(指同一法人的总公司性质的总机构)支付的与本身营利活动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等。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外,纳税人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 总部经费,又称公司经费,包括总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