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任何法院、不管是当地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是高级法院等等都是属于司法体系的; 而当地村委会、街道办、区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甚至到中央人民政府都是属于行政体系的。 而各地地方检察院、直到国家最高检察院是属于立法体系的。 这三个系统本来是相互独立的系统,谁也管不了谁,谁也不应该管谁,否则天下大乱,利益勾结,政府腐败。 所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大是不能调动法院,也不能调动检察院,甚至连公安机关、警察部门都不能调动。同样的,法院也不能调动其他体系内的各部门。检察院也是一样的道理。但是中国国情复杂,人事关系复杂,就算法律明文这样规定,但是还是免不了一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警察各行政、执法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勾结,利益一体化。有人说当地政府有权领导、指示当地公安办案,警察抓捕等各种违法犯罪事项,我觉得这是胡扯。当地政府根本就不能、也不允许、参与这样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