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权要求签发提单的人 |
释义 | 公约第二章第一节规定卖方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的义务。卖方必须先取得单据才能交单,但依据海商法,在FOB术语下存在两种托运人。海商法第72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签发提单,但是未明确应由何种托运人行使此权利。海商法下存在两种托运人,即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契约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托运人是指除契约托运人之外,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人。(如FOB的卖方)契约托运人与实际托运人的地位取得的原因不同,权利义务也应当有差别。如果同时主张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承运人应向谁签发提单并不明确,不利于贸易合同、运输合同的履行。所以建议修改海商法中托运人的概念,对二类托运人加以区别,分别设置其权利义务,在二类托运人都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时,实际托运人(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具有优先性。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 1、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2、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什么? 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有:(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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