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选择合适的投资标的吗? |
释义 | 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可能有多个,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给付的债。选择之债的确定权在于当事人以意思表示向对方做出选择,且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无需相对人的承诺。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区别在于,种类之债的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而选择之债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是任何一项债权。 法律分析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可能有多个,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这些标的中选择一个来进行给付的债。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人可以通过支付金钱或提供劳务等方式来履行债务,例如对于商品的三包制度,在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会发生选择之债,或者选择修理、更换或退货。当事人必须在这些选择中做出一种决定。物、行为、特定物以及不特定物,以及债务的履行期限和时间、地点、标的物的数量等都可以用于选择。 一、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怎么样的 选择之债的意思是当出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就发生选择之债,或修理、或更换、或退货,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履行。 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由第三人行使选择权的,多数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须向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意思表示,但也有的国家法律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人为意思表示即可,如日本。 二、选择之债和种类之债到底有什么不同 选择之债与种类之债的不同是: 种类之债是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 而选择之债是债权人及债务人之间存在多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任何一项债权优先受偿。 结语 选择之债是指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债的标的可能有多个,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这些标的中选择一个来进行给付的债。当事人必须在这些选择中做出一种决定。选择之债的确定权是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选择的效力因意思表示到达于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须相对人的承诺。而种类之债是债务关系标的物是同种类的,债务人可以就原物同种类的标的物清偿。两者不同在于选择之债的标的物可以是多种,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是同种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一十五条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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