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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信用卡付款后发现被骗怎么办
释义
    信用卡被骗后,应保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犯罪责任,追回损失。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包括使用伪造、作废或冒用他人信用卡,以及恶意透支。被骗者应保存直接证据,并向警方提供协助调查。
    法律分析
    一、信用卡付款后发现被骗怎么办?
    1、使用信用卡被诈骗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被害人可以收集与诈骗有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
    (2)、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介入调查,追究诈骗分子刑事责任,追回被害人的损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伪造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实践中,某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透支款或者在大量透支后潜逃隐瞒身份,以逃避还款责任,这种行为即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诈骗犯罪。
    如果意识到被骗了,要尽快保存好直接证据,比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信用卡流水账单、银行短信、被骗地点、证人等。然后将它们提供给警方帮助破案。然后拿着相关的确认材料去派出所做笔录,详细交代事情发生的地点、时间、前因后果,密切配合警方调查。
    结语
    信用卡被骗后,及时采取措施是保护自己权益的关键。首先,收集与诈骗有关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消费记录等。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让他们介入调查并追究诈骗分子的刑事责任,以追回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权益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紧急情况,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被骗后,记得保存直接证据,并向警方提供协助,详细交代事情经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九条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七条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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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2:4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