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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南市禁止燃放范围
释义
    济南市禁止燃放范围如下:
    1、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2、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重点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
    7、商品交易市场。
    【法律依据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十一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引导。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倡导酒店、宾馆、婚庆公司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提示和劝阻。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第十八条 市、县(区)、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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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