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在庭审过程中可能面临控方证人的反驳和抵触情绪。在此种情况下,被告应该掌握一些有效的应对方法,以保证庭审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告有权进行辩护,质证控方证人、鉴定人的证言。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不实证言和自证其罪的证言。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证言法》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隐瞒真相、歪曲事实、妨碍司法公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庭审应当公正、公开,法庭对控方证人的证言应当予以审查、质证。 因此,被告在庭审中应当充分行使辩护权利,对控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要求其如实作证,揭示事实真相。同时,被告也应该合理地驾驭自己的情绪,避免对庭审造成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