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表演者权利形成中的应负义务一般而言,表演是对作品的再现,但是法律上并不排除表演者、作者集于一身的情形,例如即兴的演讲、舞蹈,自编自演的歌曲、小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其表演的邻接权人。但是,著作权法规定了表演者以下三种情况下表演作品时与著作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强化了对作者权利的保护。 1、无论他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表演,都应该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许可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权(发表权和表演权)行为。如果是演出组织演出的,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许可,并支付报酬。 2、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己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3、如果表演者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获得报酬,免费表演己经发表的作品,表演者既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主要包括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表演者权是邻接权,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2、权利客体不同。表演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而表演者权保护的客体是表演;3、权力内容不同:表演权为财产权,表演者权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4、权力主体不同:表演权为作者,表演者权为表演者。 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能否进行修改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格式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法律依据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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