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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约谈属于什么行为
释义
    是一种非处分性、非惩罚性、非强制性的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指导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活动,但不属于行政行为,更不是行政处罚。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1、含义
    法律意义上的约谈是行政约谈,指的是拥有具体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与其职权范围所涉及或针对的行政相对方之间,通过约谈沟通、学习政策法规、分析讲评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并规范的准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约谈是极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
    2、内容
    行政约谈按其内容可分为外部约谈和内部约谈。外部约谈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进行,一般表现为行政机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即相关企业进行市场垄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劝告、指导、建议和要求的行为。它是一种打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立局面,促进双方加强协商、遵守契约精神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内部约谈则表现为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即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负责人或者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行政问责和纪律处分,不具有外部效力。
    3、性质
    行政约谈是香港的“舶来品”,约谈于2002年正式进入中国大陆的官方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个新兴的法律概念。学界对行政约谈的性质界定存在较大争议。
    首先,关于行政约谈是否为独立行政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具有独特的行政干预价值,是一个独立的行政事实行为。其次,关于行政约谈是行政命令行为还是行政指导行为,笔者认为行政约谈具有非强制性和双向性,不宜归为行政命令行为。行政约谈会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宜归为行政指导行为。因此行政约谈是可以参照适用行政指导法律规范的类行政指导行为。
    4、分类
    行政约谈涉及的内容广泛、体系庞杂,学者将其“类型化”进行研究。根据行政约谈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可以区分为决策参谋型、纠纷协调型、违法预警型和督办处罚型四种类型。
    决策参谋型约谈。这是行政机关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建议来促进行政的更加合法、合理;纠纷协调型约谈是行政机关指导市场主体调整自身行为,协调市场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违法预警型约谈是预防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要求市场经营者合法经营,降低经营风险;督办处罚型约谈是督促行政相对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纠正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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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