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药店违规销售过期药品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
释义 | 过期药品属于劣药,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倍至三倍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违法药品广告包括篡改审批内容、夸大疗效、使用绝对化语言、利用名人形象等行为,发布此类广告也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过期药品是属于劣药,药店销售过期药品的,药品监督部门可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过期药品被视为劣药,药店销售过期药品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处罚,并且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同时,违法药品广告也受到严格限制,包括夸大疗效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和表示、利用名人形象作证明等行为都被视为违法。保护公众健康,维护药品市场的规范秩序是法律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七条 禁止进口疗效不确切、不良反应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章 药品经营 第六十六条 进口、出口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应当持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准许证、出口准许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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