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有哪些义务? |
释义 | 开具信用证的开证行具有以下义务:根据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信用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审核单据的义务;保管单据义务;对其他受托行的义务等。我国《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规定,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 一、备用信用证怎么申请融资 1、申办流程:境外A公司在该行离岸部开立外币账户,存入外币资金或取得开证额度;境内B公司(须为三资企业)在该行国内机构开立人民币账户;该行境内机构以离岸备用信用证担保作为保证条件,完成对境内B公司人民币贷款的额度审批;境外A公司以100%保证金或使用开证额度,由招行离岸部开立以B公司在该银行开立账户的境内分支机构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收到上述备用信用证后,该行境内机构向境内B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 2、业务流程:境外A公司提交备用信用证申请→该行总行离岸业务部开立备用信用证→该商银行境内机构人民币贷款→境内B公司 二、信用证诈骗罪应该怎么认定 信用证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信用证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5、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证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证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6、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 伪造的信用证,是指行为人编造、冒用银行的名义,采取描绘、复制、印刷等方法仿照真的信用证的格式、内容而制造出来的虚假的信用证。 变造的信用证,是指在真实信用证的基础上,采用涂改、剪贴、挖补等方法改变原信用证主要条款和内容后而制造出的不实信用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四十四条 开证行或保兑行在收到交单行寄交的单据及交单面函(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直接递交的单据的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及时核对是否为相符交单。单证相符或单证不符但开证行或保兑行接受不符点的,对即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支付相应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受益人直接交单时,本节下同);对远期信用证,应于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营业日内发出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到期日支付款项给交单行或受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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