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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怎么办
释义
    一、单位把个人档案丢失了怎么办
    如果单位把个人档案弄丢,可以要求重新建立档案,并补回档案中的相关材料一般在工作档案中的材料有工作履历表,工资证明,公证证明主要证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单位拒绝补办个人档案,个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为其建立新的工作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补办档案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1、应当带上自己的身份证、毕业证等等的原件去遗失档案的学校或者工作单位开一份档案遗失证明,才可以申请补办档案;
    2、带上遗失证明及身份证,先去当地的补办档案的部门去填写并提交补办申请;
    3、相关的工作人员会协助补办相关的资料,收集完所有材料后,要记得去相关部门盖章。材料只有盖章才会生效;
    4、将所有材料提交到就业指导中心,等待审核通过后,相关工作人员会进行封档及重新激活,个人档案就补办完成了。
    二、原单位把个人档案丢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单位弄丢了你的档案可以叫单位全权负责给你补办一份新的档案,非常的重要,一定不要小看这件事情。如果你要自己补办档案,也可以参考以下方法:
    1、档案丢失首先你的开一个档案遗失证明
    2、拿着开好的遗失证明,写一个档案补办申请,到学校盖章并签字。
    3、按照学籍档案内的材料进行补办,通常只要补办这些主要材料就可以了: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单、政治面貌信息、体检报告、思想汇报、转正申请书、奖惩材料。
    补好以上资料后交给学校审核,审核之后学校会在档案袋外加盖公章,然后交给就业指导中心登记录入,密封后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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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3:07: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