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异议之诉的几个条件 |
释义 | 一、异议之诉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1、异议之诉的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1)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 (2)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 (3)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4)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5)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 (6)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 (7)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起诉的流程有哪些 起诉的流程有: 1、当事人起诉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相关材料; 3、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4、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6、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