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哪些 |
释义 | 公共设施用地包括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用途如下: 1、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建设; 2、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建设; 3、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建设; 4、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建设; 5、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建设; 6、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建设; 7、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建设; 8、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建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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