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 |
释义 | 教师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以及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其他处理还包括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教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和人身罚。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其中行政复议具有明确的规定和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 一、学校可对教师进行哪些处罚 对违反规定的教师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教师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的种类 (一)申诫罚: 1、警告; 2、通报批评。 (二)能力罚: 1、取消考试资格; 2、取消考试成绩; 3、停考或限考; 4、取消录取资格。 (三)财产罚: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四)人身罚。 三、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哪些 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 行政救济可以由原来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监督机关实施,当事人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都可请求救济,受理行政救济申请的行政机关,在不损害当事人和第三者既得权利的范围内,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 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作出一个决定代替原来的决定,而且在程序上较之行政诉讼灵活。缺点是难以保证客观公正。有关国家机关,基于相对人的请求,对行政机关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矫正,以恢复和补救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加以严格、明确的规定,形成了法定的程序。行政申诉程序目前还没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文件来调整。与行政复议相比较,在受理、裁决等程序方面更为灵活。 结语 教师的违规行为需要得到严肃处理,学校可以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如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同时,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并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教师,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教师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申诫罚、能力罚、财产罚和人身罚。教师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等途径寻求行政救济。行政救济可以撤销和变更原来的行政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和教师申诉在程序上有所不同,但都为教师提供了一种解决争议的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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