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工资卡期限为一年,经申请人申请可续行冻结。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但经申请执行人 申请延长期限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按不超过一年续行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也就是说,只要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没有履行完毕,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一直冻结。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