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具体如下: 1、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2、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由于无效合同是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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