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分公司名称有什么要求吗 |
| 释义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要求,其中分两种情况进行区分,一种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子公司,一种是不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也就是分公司,此时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其实还是由总公司来承担的。分公司的名称要有从属公司的公司名,并且注明分公司所在地地名和分公司所属的行业,以分公司、分店等后缀作为名称的结尾。 子公司的名称应该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用所归属企业名称中的部分名称,并且如果子公司再往下设立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可以使用所从属企业的公司名称。 设立了分支机构的公司并不是都能被称为总公司,也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其中规定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企业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子。 一、注册分公司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不得超出X公司的经营范X;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注册之后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二、设立分公司要准备哪些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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