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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务派遣制度及其影响
释义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管理,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协议应约定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用工单位不得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分析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结语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需满足一定条件,并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和工作岗位等信息。此外,劳务派遣单位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等事项。用工单位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多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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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