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21年4月20日执行新规:《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多项违规行为罚款“打五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 《重庆市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一)外地驾驶人驾驶外地载货汽车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经交巡警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二)载货汽车喷涂放大的机动车牌号不清晰的;(三)载货汽车违反规定加装灯具,当场改正的;(四)载货汽车轮胎破损或者磨损严重、胎冠和花纹深度不符合标准规定、轮胎规格型号不符合标准规定等,当场改正的;(五)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六)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妨碍驾驶人视线,当场改正的;(七)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当场改正的;(八)在城市道路上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九)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十一)驾驶机动车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十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十三)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十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十五)驾驶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十六)在划分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十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十八)没有人行道的,行人未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