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之间的确有“性义务”,但这义务应当理解为:倘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权起诉离婚。任何一方没有强迫对方履行的权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夫妻间性爱是责任也是义务。尽管《新婚姻法》中没有提及哪怕一个“性”字,更不要说性义务了。但性权利、性义务却在《新婚姻法》中可以很容易找到支持的依据。 《新婚姻法》总则第三条明文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这意味着夫妻间有一方不履行性义务,被侵权一方仍不得以与他人同居,更不得以重婚、家暴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很显然,这不是《新婚姻法》的意图。《新婚姻法》总则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很明显,一方不尽性义务就损害了另一方应享受的性权利。那么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从何谈起?当然我们维护自己应享受的权利要依法依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