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解除纠纷的合同标的是否包含未能获得收益的损失? |
释义 | 法律分析:合同标的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服务、财产性利益等。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并赔偿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但未能获得预期收益的损失,应当根据约定、习惯或者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合同一方违约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合同解除后,各方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并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总结: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已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并赔偿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未能获得预期收益的损失,应当根据约定、习惯或者公平原则进行合理赔偿。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等价、诚实、信用、平等等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