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非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等。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