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员工如果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一、病假和年休假能否相互折抵 病假是职工因疾病而必须休息治疗的医疗期,而年休假是在职员工法定享有的休假,病假与年休假不能相互折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公司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对于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根据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