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2、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3、批准,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4、领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风险提示:申请需要的证明材料如下:(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