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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示不可撤的要约能反悔吗?
释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为了尊重要约人的意志和保护要约人的利益,只要要约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产生撤回的效力。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因为要约的撤销往往涉及受要约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其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要约成立条件是什么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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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3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