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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款,不是本人取,能取出来了吗
释义
    如果拆迁款不是本人去取,一般来说取不出来。因为拆迁款只会放到专门的存储账户中,只能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领取。
    【法律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拆迁是非常多的,例如城市进行旧城改造时,往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拆迁房屋要给予经济补偿,拆迁部门和被拆迁要签订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能不能领取,和户主没有关系的,房屋拆迁补偿是给予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人不是户主,也能获得经济补偿。
    【个人建议】
    被拆迁人要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需要与征收部门协商征收补偿问题,协商一致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如果协商不成,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因此拆迁款只能由本人持身份证进行领取。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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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