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老师语言侮辱学生违法。老师辱骂学生一般是违法行为,属于学生的人格或者是名誉受到了影响,可以以侮辱的情况来处罚,严重的会构成侮辱罪。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老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可以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