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讨债时以下事情不能做:不能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讨债;不能使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者辱骂等不当的行为方式讨债;以及讨债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的数额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当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持卡人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发卡银行等情况除外。 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