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6)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7)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8)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