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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解除劳动合同工作年限 生病
释义
    

法律主观:
    


    有医疗期的。 员工患病或 非因工负伤 ,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间享受基本工资。 (一)、医疗期时间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三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六个月。 4、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企业工作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医疗期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为二十四个月。 (二)、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经济补偿办法 员工医疗期满经鉴定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 解除劳动合同 的,单位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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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9:0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