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开具房屋产权证明需要去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办理。 法律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核发,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均无权制作或发放,所发放的权证一律无效。 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管理房产; 凭证出售、出租房屋;凭证申请房屋翻、改、扩建; 凭证申请办理房屋继承、析产、分割、赠与、交换、调拨等产权转移手续; 凭证办理抵押手续;凭证办理拆迁、安置、补偿手续。 三、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凡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均应以《房屋所有权证》作为确认证件,不得以其他证件替代。 四、各地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巩固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搞好产权的异动变更,加强《房屋所有权证》发放管理,建立正常的产权产籍管理秩序,努力实理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