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承担会产生以下影响: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2、抗辩权随之移转;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一、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有什么区别 向第三人履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区别: 向第三人履行,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 由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从债务履行主体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有相同之处,两者均是由债务人外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似乎是代债务人承担了债务。 但第三人在两种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承担的责任大相径庭,表现在:一、在债务承担中,债务人和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该债务转移协议需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移转不生效力。二、第三人所处的地位不同。三、所负责任不同。 二、债权类担保合同特征有哪些 债权担保合同的特征: 1、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 2、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 3、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 4、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 三、债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达成合意; 3、债权具有可转移性; 4、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5、债权的移转必须合乎法律和符合社会公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