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外合同的界定标准 |
释义 | 根据《法律适用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 (1)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2)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3)合同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或者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5)可以认定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是在不断的加强,那么在与他人进行约定后是会通过签订合同来规范对方行为的,如果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做出了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后,另一方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必要时当事人也是可以聘请律师来协助自己的。 一、涉外合同诉讼程序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对等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在司法上的具体体现,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的需要,是保护本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 2、尊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原则 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它是外交特权中的重要内容。赋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权,不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而且也是确保外交代表在驻在国有效执行职务的需要。 司法豁免权分为刑事和民事两种豁免权。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完全的、绝对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驻在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权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从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民事司法豁免权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到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豁免权的,驻在国法院则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与对方当事人发生民事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驻在国法院有权管辖。所谓私人事务,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驻在国因自己的不动产与他人发生的诉讼;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继承人,与他人发生的继承诉讼;外交代表超出职务范围而从事商业活动所发生的诉讼。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反诉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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