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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例经补充侦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释义
    辩护人在阅卷时注意到了,本案在侦查起诉过程中,公诉机关曾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补的具体内容是:
    1、医学鉴定分析意见患者死于过敏性休克可能性大,未明确结论,需查清朱受秀死亡的明确原因。
    2、彭守先实施了何种《刑法》第335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从补充侦查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看,不仅不能证明被告人有实施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相反还进一步证明了被告人彭守先是无罪的。如补充侦查报告提供了李端主编《药理学》第四版(卫生部规划教材)第104页,明确写有利多卡因过敏极为罕见。这就证明了利多卡因过敏是难以预见的,已超岀了一般基层医生所能预见的范围;同时也印证了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分析意见3关于医方对封闭治疗风险估计不足的结论,实在是对基层医生的一种苛求。又如补充侦查报告还提供了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报告》、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的《鉴定文书》及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这三份法医学鉴定报告所要证明的只有一个问题,就是经各项检验手段检测,已排除了朱受秀有其他死因(如中毒)的可能,朱受秀的死因只有一个,即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死亡。补充侦查的结果既然肯定了患者是死于利多卡因过敏性休克,而且这种休克的发生又是极为罕见的,这就更锁定了本例是一起难以预料的医疗意外。意外事件,这在法律上叫不可抗力,对于任何领域的意外事件的发生,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当事人都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
    收到这个补充侦查报告后,公诉机关理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公诉机关不仅没有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反而将这个球踢给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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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3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