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有:1、钢结构分项工程检验批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主控项目必须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②一般项目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的检查点(值)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且允许偏差项目中最大超偏差值不应超过其允许偏差值的1.2倍;③质量检查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2、钢结构分项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本规范合格质量标准;②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3、钢结构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符合合格质量标准;②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③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④有关观感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相应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