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梁钢筋搭接位置规定 |
释义 | 梁钢筋搭接位置规定如下: 在搭接其上部钢筋的时候,当其长度低于22毫米的时候,接头需采用绑扎的方式,而当梁的受力钢筋直接在22毫米以上(包括22毫米)的时候,接头则必须采用焊接的方式。另外,钢筋搭接长度的尾部至它折弯部位之间的距离,必须在钢筋直径的10倍以上。 搭接长度的末端与钢筋弯曲处的距离,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接头不宜位于构件最大弯矩处;受拉区域内,I级钢筋绑扎接长的末端应做弯钩,、级钢筋可不做弯钩;直径等于或小于12mm的受压I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5倍。钢筋搭接处,应在中心和两端用铁丝扎牢。受力钢筋的绑扎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从任一绑扎接头中心至搭接长度Z,的1.3倍区段范围内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其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如下:受拉区不得超过25%;受压区不得超过50%。 钢筋在施工的时候,为了防止出现混乱的现象,需将不同规格型号的钢筋标注清楚,可以在上面缠上相应的标牌,并把数量、规格以及使用范围等信息注明清楚。另外,施工人员在钢筋绑扎前,必须先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还需核对配料单和钢筋标牌是否一致,无误之后方可进行操作。但如果存在错漏等现象,就必须及时进行增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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