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关于调整完善市直企业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产前及生育后3个月以内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简称生育并发症); 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属于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