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判定合作作品? |
释义 | 在司法实践中,合作作品引发的纠纷占较大的比例,且较为复杂,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却相对简单,因此,不同法院在审理合作作品纠纷时往往会在合作作品的认定、合作作者身份的确定、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等方面做出一些不同的判断。这种情况显然不利于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通过对于合作作品的较为全面的分析,提出了以下观点: 1、判断合作作品的唯一标准是于作品创作完成之时作者的数量;演绎作品不因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其成为合作作品;作品不因著作权人为复数而成为合作作品。 2、合作作品以“个别利用可能性”为标准,分为合成作品和共同作品。 3、合作作者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其劳动结果最终构成了作品的独创性的成分。 4、合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双重著作权”,但只应就自己创作的部分主张权利或承担责任;共同作品的作者共同共有著作权,可以单独主张权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共同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规则是什么 共同创造的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当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对于各自创造的部分可以享有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其它部分的著作权,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共同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享受的规定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被他人侵权怎么办? 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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