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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有哪些
释义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如下: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食品卫生标准的主要内容:
    1、感官指标,食用的色、香、味;
    2、细菌及其他生物指标,有食品菌落总数、食品大肠菌群最近似数、各种致病菌;
    3、毒理学指标,即各种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食品中天然有毒成分、生物性毒素(如霉菌毒素、细菌毒素等)以及污染食品的放射性核素等在食品的容许量;
    4、间接反映食品卫生质量可能发生变化的指标,如粮食、奶粉中的水分含量等;
    5、商品规格质量指标。
    法律依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其他行业标准是推荐性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
    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三)应当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九)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对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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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3:3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