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应收账款的入账金额不实
释义
    在存在现金折扣情况下,应收账款的入帐金额核算有总价法和净价法两种形式。根据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只允许采用总价法核算。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出现按净价法入账的情况,这样的结果就会使企业少记正常的收入、客观上造成应收账款入账金额不实的结果,为一些不法分子贪污制造机会。
    例如某家具商场在销售上采取的信用政策为2/10、1/20、N/30,但其按净价法核算销售收入,这样就会少计收入,从而影响到利润的核算。
    一、小规模纳税人初始建账需要哪些科目
    具体的科目参照如下
    资产类科目有: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库存商品(生产企业还有原材料)、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累计摊销;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有: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现在好象叫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预收账款、预提费用、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实收资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下设未分配利润);
    损益类科目有: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生产企业还有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这几项有则设,没有可暂时不设置),经营费用(生产企业还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本年利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因此,纳税人应设置帐簿,如果财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不足
    (一)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违背了某些原则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80000元,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持有的短期股票投资支付货款,甲企业短期股票投资的账面余额为60000元,已提跌价准备8000元。乙企业对该项应收账款计提了5000元的坏账准备。甲、乙企业按准则的规定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乙企业80000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8000
    贷:短期投资60000
    资本公积——其他28000
    乙企业会计处理:
    借:短期投资75000
    坏账准备5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80000
    1、违背了谨慎性原则。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债权人乙企业在计算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时采取了倒挤的方法,即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等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在很多情况下,债务重组都是由于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而由债权人作出让步下发生的,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价值一般是小于甚至是远远小于其账面价值,因此债权人根据以上方法确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往往大于现金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自债务重组日到本期期末这段时间内虚列了企业的资产,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在上例中,甲企业的短期投资的账面净值为52000元(60000-8000),但乙企业确定该项短期投资的入账价值为75000元,乙企业对该项资产虚列23000元。
    2、违背了客观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已经发生减值,应当在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计提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一般情况下,由于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资产的价值远远低于债务本身的价值,使得债权人非现金资产在入账时就虚列了许多,而这些虚列的资产价值主要是债务重组损失,而非资产的减值。准则规定期末计提减值准备,实际上是把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转移到了企业的资产减值损失之中,从而歪曲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3、违背了一致性原则。会计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当将对债务人豁免的债务作为损失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债务人应当将豁免的债务转入资本公积。此处债权人确认了债务重组损失,而准则对涉及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却是: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无论在重组过程中发生多大的损失均不能够确认债务重组的损失,而是把这部分损失转移到了资产价值之中。可见准则对于实质上相同的两种经济业务却采取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原则。
    (二)有关债权人对债务重组会计处理的不妥之处
    1、准则中将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的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不妥。债权人通常在债务重组中对债权的求偿作出让步,结果必然导致债务重组后产生损失,使债权得不到全部清偿。债权人实际上发生的是债权重组损失将其列为债务重组损失,显然是混淆了债权、债务的主体,应将重组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债权重组损失。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3 13:2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