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对配偶没有影响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对其本人进行信用惩戒。人民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内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