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落户三沙市的方式如下: 1、三沙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市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三沙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三沙市; 2、在各居民委员会登记在册的居民可申请迁入; 3、在三沙市投资办企业,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本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三沙市。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迁入本市。 4、同时具备在三沙市连续居住满两年、参加三沙市社会养老保险满两年、有合法稳定职业、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五方面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三沙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